核心提示:通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为防止因税率变动对公司业务造成影响,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2019年4月1日前经销已进货但未提供发票及成本代销、联营已销售尚未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应提前开具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按预计金额开具发票来的,从以后结款金额中慢慢抵减。若不能开具税率为16%、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或发票未开具足额的,因税率调整影响的税额差异按进货金额或销售金额的3%或1%自供应商结算额中扣除。结算方式还需要订单结算的供应商将手中未结款的订单全部开具发票。发票3月底开出可以4月份结款时传递过来,财务科3月28日出具开票预测数各供应商如有问题请拨打电话0536-3765599咨询
财务科